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卢国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寒,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泰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文,男。
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神州泰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12,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6元,由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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