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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兴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勇,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琼,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兴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兴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系争合同的签订地在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和被告签订的《采购订单》中约定,双方争议无法解决的,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现原告与被告均确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贾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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