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征宇。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杨浦区福阳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岑爱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杨物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杨浦区福阳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福阳大厦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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