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源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闵路XXX号XXX幢一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软融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洋。
被告:软融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娜。
被告:沃邻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洋。
原告上海兴源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诉被告软融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融智能公司)、软融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邻教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包莹,被告软融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黄燕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软融智能公司、沃邻教育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兴源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9,765元;二、判令三被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注册登记未迁出的违约责任(暂计算至2018年8月3日为36,800元);三、判令三被告自2018年2月1日起,以人民币19,76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4,229.7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软融智能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位于松江区江田东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于2018年1月31日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原告同时收回房屋。被告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公司承诺共同参与偿还承租人拖欠的租金,但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方拖欠的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19,765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软融智能公司、沃邻教育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软融教育公司辩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软融教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18年11月8日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软融教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但管理人自被指定以来,未接管到软融教育公司的财产,帐册、印章等重要文件,且软融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联系,故管理人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都无法确认,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被告软融智能公司与原告兴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软融智能公司向原告承租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3幢201室房屋(以下简称:201室房屋),建筑面积180.50平方米,月租金4,941元,租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8年1月29日,双方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解除了201室房屋的租赁关系,软融智能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原告返还房屋,并约定软融智能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前以租赁房屋登记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或注销,逾期一日,承担月租金10%的违约金。
原告与被告软融智能公司的租赁关系解除后,被告软融智能公司未向原告清偿租赁期间的租金19,765元。2018年5月7日,被告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由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公司共同支付涉案201室房屋租金19,765元及案外的202室、204室、208室、209室租赁房屋租金及物业费等合计金额267,576元。该承诺书另载明被告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公司愿分期付款并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自2018年6月起每月支付数额不低于50,000元等内容。之后,因被告软融智能公司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公司也未按承诺书约定向原告履行共同偿付义务,原告催讨租金未果,遂成讼。
另查明:被告软融智能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3幢202室。
又查明:本案涉案的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XXX号XXX幢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案外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号为松XXXXXXXXXX。由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授权案外人上海镁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0日起出租给原告兴源公司,租期至2025年8月9日届满,三方为此于2015年8月共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租赁期间原告可以转租、分租房屋。
再查明:被告软融智能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沪0117破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洪丹对软融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沪0117破30号决定书,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软融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徐波任管理负责人”。
诉讼中,原告另提供原告的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单及增值税发票、租金计算表等证据,旨在证明被告软融智能公司与原告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软融智能公司曾经向原告支付过租金且已经付清2017年9月底之前租金的事实。
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承诺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原告与被告软融智能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3幢201室房屋的租赁关系,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承诺书、原告的活期存款明细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原告确认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关系已解除,被告软融智能公司已返还租赁的房屋,并已结清截至2017年9月底前的租金,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节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拖欠的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租赁期间租金及相应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经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期间四个月租金数额为19,765元,被告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公司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表示履行共同支付义务,该承诺属于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公司主动加入被告软融智能公司的债务,故应当与被告软融智能公司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注册登记未迁出的违约责任。经查,被告软融智能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3幢202室,并非注册在本案涉案201室房屋,故原告该项诉请,没有合法依据,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滞纳金。该逾期滞纳金实为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根据承诺书约定,被告可以自2018年5月31日起分期支付租金并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该承诺书改变了原租赁合同逾期滞纳金的计算方式,现原告以该承诺书为据向被告软融教育公司、沃邻教育公司主张共同偿付责任,故该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日期及利息计算方式也应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本案逾期滞纳金应当按年利率7%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鉴于本院已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软融教育公司破产清算,故其应履行逾期滞纳金应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止,经计算,数额为493元。因软融教育公司的资产一并纳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对原告的债权亦应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平等受偿,而不能再行判决给付。本院确定原告软融智能公司对软融教育公司的本金及滞纳金的债权数额合计为20,258元。
被告软融智能公司、沃邻教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截至2018年10月8日,原告上海兴源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软融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20,258元;
二、被告软融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沃邻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共同偿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源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软融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沃邻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源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滞纳金(以19,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
四、驳回原告上海兴源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软融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软融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沃邻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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