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晓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颖,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兴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俊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苏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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