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钰寒,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林春生。
原告上海兴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被告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虽双方合同约定争议交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双方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乙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XXX号XXX幢XXX室,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告按原告所在地向本院提起诉讼就管辖并无不当,被告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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