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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娄金良,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旦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思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谷招文,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傅燕瑛,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郝为成,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申请人:夏杰,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红蜻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原告谷招文、傅燕瑛、郝为成、夏杰与被告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娄金良、第三人上海红蜻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190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娄金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娄金良向本院缴纳了现金181.60万元作为替代担保,要求依法解除对被告娄金良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镇江环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娄金良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娄金良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镇江环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
  二、依法冻结被告娄金良缴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代管款181.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鹏

书记员:秦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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