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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成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桂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张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纪祥。
  原告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成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建波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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