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兵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吉植,男,1977年11月21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上海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吉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