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冀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砼之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陶荣芝。
原告上海冀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砼之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冀亨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冀亨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冀亨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计212.13元,由原告上海冀亨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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