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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居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百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明,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居向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居向军、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居向军、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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