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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百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明,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向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江东新区。
  被告: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居向军、被告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4.80元,减半收取计1,617.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8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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