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冉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德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华,男。
原告上海冉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上海冉见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冉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冉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冉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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