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再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易足部保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再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舒易足部保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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