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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闵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香彤小吃店、王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再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玙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彤小吃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宵,总经理。
  被告:王翠英,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再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香彤小吃店、王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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