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再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玙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彤小吃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宵,总经理。
被告:王翠英,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再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香彤小吃店、王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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