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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康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德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高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德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华置业公司),上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军华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改判奥的斯公司向军华置业公司承担59台电梯尚未实现功能的作价赔偿款2,578,537元,军华置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恢复功能及进行质量维修发生的费用1,315,744元,支付电梯孔洞封堵费用250,372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2,377,200元,驳回奥的斯公司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支付欠款743,94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前提为奥的斯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只要发票开具,军华置业公司将款项付清,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军华置业公司的付款金额与发票开具的时间、金额匹配,故实际上军华置业公司并未迟延付款。2.关于电梯的逾期交付及安装,案涉电梯不仅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在履行安装义务过程中奥的斯公司安装电梯最长延期两年多时间,军华置业公司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其于2011年4月25日就已取得电梯安装许可手续,不存在逾期取得的情形,临时电源在2011年6月已接好,根本不影响施工;2011年5月24日总包方通过了脚手架方案,2011年5月31日通过监理,不存在脚手架方案变更导致拖延;奥的斯公司雇佣没有资质的脚手架施工单位,致使项目被整改;即使有积水问题,合同里约定所有涉案产品到现场后,相关防水防雨责任由奥的斯公司承担,延期责任应完全由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承担。3.奥的斯公司提供的电梯中,合同约定的包括能源再生、轿厢先开关门保护、梯级绿色安全指示灯等功能无法实现,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将电梯的质量问题以及奥的斯公司的维保义务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相混淆,均适用扣除3%质保金进行处理不当,即使军华置业公司曾经要求扣除3%质保金,但也不能因此理解为按3%扣除后,军华置业公司因奥的斯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全部得到了救济。4.关于逾期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奥的斯公司只要迟延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应按日2‰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军华置业公司据此计算并主张违约金总额为12,377,200元,一审判决认定奥的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仅支持了41万元违约金,明显过低。仅以逾期完成安装义务来看,有多批电梯的逾期时间超过了700天甚至800天,其本应在70个日历日内完成的安装义务,竟然拖至两年多时间才完成,其逾期履约行为给军华置业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5.关于孔洞封堵费问题,总共鉴定下来有八百多个孔洞,其中108个发生了2次封堵即重复封堵,因奥的斯公司电梯安装过程返工导致原来封堵的孔洞要拆开,然后再重新填回去,军华置业公司已提供多份签证单证实重复封堵的费用,应由奥的斯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军华置业公司实际支付的两笔42,980元和48,628元费用均为安装费,在涉案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内,其中的配重费用系因电梯公司的设计失误所导致,该两笔费用在合同约定的费用之外发生,系由军华置业公司垫付,应由奥的斯公司承担。
  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八项,其向军华置业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应付款743,94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由军华置业公司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保全费用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逾期付款责任问题,系争合同约定电梯验收合格军华置业公司移交全部竣工图纸和资料后7日内,其应支付第三期17%的完工款。实际上2014年最后一批交付后已完全具备,军华置业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系争59台电梯共分五批次交付,军华置业公司通知五批次交货,奥的斯公司五批次到货,各批次交货时间与军华置业公司延期付款时间基本匹配,故交付阶段总体上没有延误。安装阶段实际上分44台住宅电梯、15台扶梯和货梯两批进行,分别于2012年3月中旬、2012年12月底完成安装,影响安装工期的主要原因为:电梯安装许可手续应由军华置业公司及总包单位办理,但直至2011年6月13日才办出,现场临时电源直到2011年6月1日才提供,没有及时解决脚手架的搭设方案,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预留孔洞或整改工作,电梯每一批次进去军华置业公司一定要预留好孔洞,而其孔洞的预留和整改没有完成;军华置业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成底坑,底坑不平,高低井道是斜的,影响电梯安装;没有及时解决积水问题,整个安装电梯底层一直有积水,后期还出现了设备被水浸泡损坏问题。2013年3月安装完成后,因现场条件明显不具备,军华置业公司提出要有正式电源,电压不稳,一直到7月6日正式通电,导致调试工作一直不能正常进行,调试阶段涉及分包商维修和整改工作较多,在现场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电梯调试很难实现。验收阶段实际分四个批次进行,技监局发了四份整改通知,通知里列了26项需要整改的问题中有24项缺陷,严重影响了验收时间,延误原因主要责任在军华置业公司。3.军华置业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且合同约定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军华置业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于延期遭受到损失。4.案涉电梯不存在质量问题,整个项目在2014年1月21日顺利完成竣工备案验收,也通过了技术监督局特检院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机构检测报告显示语音安抚功能、绿色梯级指示两项质量问题,语音安抚功能随着产品的升级换代,软件已经更新,在2015年一审法院审理中软件已经升级,绿色梯级指示灯双方已经取消。检测报告中提到15项功能描述存在不一致情况,对于两层电梯包括防犯罪功能、防捣乱功能等功能不需要具备,另外六项开门保护、关门保护,能源再生和绿色节能仅为描述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实际的使用功能。即使电梯存在个别瑕疵,从2013年7月交付使用第一批电梯直至2018年5月进行鉴定,已历经五年多时间,实际上难以查明原因。5.2014年9月前奥的斯公司应履行维保义务,后因军华置业公司拒绝,奥的斯公司未能进行履行维保义务。对于军华置业公司主张的维保费用1,315,744元,根据合同约定维保义务限于保修期内,而军华置业公司提供的四份维保协议只有第一份在质量保修期内,其他已超质量保修期,协议内容不是针对电梯质量缺陷的维修而是电梯的日常保养等,因此维保费用也难以成立。一审判决扣除了37万余元质量保修金,足以弥补因功能描述不一致等缺陷的费用。5.关于孔洞封堵费用,军华置业公司对孔洞封堵中108个重复封堵孔洞费用存在争议,一审法院按鉴定机构认定费用的50%酌情认定,并无不当。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军华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对军华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与其向本院提出的上诉理由相同。军华置业公司对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未提出新的答辩意见。
  军华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将95台电梯实现合同约定的全部使用功能,如不能实现,则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赔偿军华置业公司经济损失2,475,440元(按合同总价的20%计算);2.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将59台电梯的全套竣工图纸、全部竣工材料一式三套交付军华置业公司;3.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军华置业公司代其垫付给总包单位的电梯孔洞封堵施工费549,260元;4.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军华置业公司代其垫付给总包单位的电费328,423.5元;5.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返还未施工的不锈钢大门套费用122,320元;6.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2,377,200元;7.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1,237,720元。一审审理中,军华置业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变更诉请为:1.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将59台电梯尚未实现的功能作价赔偿,金额合计为2,578,357元,并赔偿军华置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恢复功能和质量维修的费用1,315,744元;2.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承担图纸复印费用3,228元;3.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军华置业公司代其垫付给总包单位的电梯孔洞封堵施工费549,260元;4.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军华置业公司代其垫付给总包单位的电费328,423.5元;5.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返还未施工的不锈钢大门套费用122,320元;6.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2,377,200元;7.判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承担两项鉴定费用(系争电梯设备功能情况司法鉴定费100,000元及电梯安装电费和孔洞封堵施工工程司法鉴定费27,000元)。同时,军华置业公司提出,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所提交军华置业公司的相关资料未能达到政府备案要求,军华置业公司保留向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主张的权利。
  对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提起反诉,诉请要求:1.判令军华置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尾款1,114,897元;2.判令军华置业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1,114,89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军华置业公司支付额外照管费用损失暂计180,000元(一年半的照管费用);4.判令军华置业公司支付设计修改变更增加费用暂计127,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军华置业公司与奥的斯公司签订《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及附件《报价书》,约定奥的斯公司向军华置业公司出售、安装和维修西子奥的斯电梯成套设备产品;奥的斯公司已充分了解军华置业公司开发的盛世豪园二期项目的总施工图;奥的斯公司负责将标的产品安装至上海市市光路XXX号盛世豪园二期项目之第1至第10号住宅商品房及地下商场中。电梯销售总价(含税)11,007,200元,电梯安装总价(含税)1,370,000元,由奥的斯公司委托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安装。3.3条约定,军华置业公司根据奥的斯公司提供的《电梯土建布置图》和其他要求进行电梯安装前的相关土建准备工作,包括预留孔和洞。4.1条约定,军华置业公司根据第6.2条约定向奥的斯公司支付定金及双方书面确认《电梯土建布置图》之后,军华置业公司有权向奥的斯公司发出要求奥的斯公司一次性或分批交付、安装标的产品的书面通知;奥的斯公司应按照军华置业公司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时间、数量、批次、安装起始时间和其他要求向军华置业公司交付并安装标的产品;军华置业公司应至少提前45日向奥的斯公司书面通知交付时间、数量、批次,至少提前7日向奥的斯公司书面通知安装起始时间。标的产品的交货地点为上海市市光路XXX号盛世豪园二期项目工地。4.2条约定,奥的斯公司交付标的产品时应当同时提供标的产品及其安装所必须的全套技术资料、产品质量保证书、合格证明、数量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和证书。4.3条约定,奥的斯公司在交货时,标的产品的技术资料正本一套随标的产品一起装运,另副本两套送交军华置业公司验收。标的产品的技术资料应当包括:(1)电气原理图及符号说明;(2)安装接线图;(3)维修保养手册;(4)电梯使用说明书;(5)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证明;(6)其他相关资料。4.4条约定,奥的斯公司将标的产品根据合同交货后,已交付的标的产品仍由奥的斯公司继续进行保管。已交付标的产品在安装并验收合格之前的毁损风险由奥的斯公司承担。4.5条约定,标的产品的安装内容包括全部电梯及有关设备的安装和整机调试。5.1条约定军华置业公司的义务包括:5.1.1一般条件,(1)提供安装作业场地,在工地范围内提供面积足够的仓库,标的产品的防火、防雨、防盗等工作由奥的斯公司负责;(2)电梯设备的开箱清点,双方应共同参加,奥的斯公司负责开箱后的保管工作;(3)负责提供与《电梯土建布置图》相符的井道,如有不符,应根据奥的斯公司要求进行整改,费用军华置业公司承担;(4)负责安装后地面孔洞修整工作;(5)施工期间提供总电源接入口;(6)按合同约定付款。5.1.2底坑,(1)在标的产品安装前按图纸要求提供干燥的底坑防水地面以承受负荷;(2)在标的产品安装前为底坑设备作好钢筋水泥底或灌浆;(3)在标的产品安装前清理干净与安装施工无关的杂物。5.1.3井道,电梯安装完毕,奥的斯公司负责相关孔洞的回填工作。5.2约定奥的斯公司的义务包括:5.2.4奥的斯公司应当将拟进行安装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安装施工前5个工作日代理军华置业公司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市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5.2.7负责标的产品的安装全过程工作,但是《电梯土建布置图》上注明的预留孔洞工作除外;5.2.8负责电梯设备吊运至机房的合适位置,负责架设脚手架及架板,并负责脚手架的拆卸,负责安装按照国家规定的井道长明灯/七米灯;5.2.9负责井道内部的管道、管线等土建工作;5.2.11自行负责标的产品安装工程及调试工作所需之一切工具、设备、仪器,包括特殊工具。在施工期间自行负责安装标的产品所需的电缆、电线并自行将380V及220V电源接至机房电箱或奥的斯公司所需的其他位置。因标的产品的安装而发生的水电费全部由奥的斯公司负责;5.2.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进行施工,负责安装调试,并且于交付使用前向军华置业公司提交安装完成报告,如军华置业公司对电梯质量提出质疑,奥的斯公司应对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如经整改后军华置业公司仍有异议,应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奥的斯公司必须提供新的报告;5.2.14完成标的产品安装及调试后负责将标的产品交付军华置业公司,由奥的斯公司进行质量自检。奥的斯公司应负责代为向有关政府的各相关验收单位申请验收和检验检测并获得验收合格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相关费用由奥的斯公司负担(已包括于合同总价中);5.2.15奥的斯公司交付和安装标的产品的进度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每拖延一日,军华置业公司有权要求奥的斯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军华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5.2.16奥的斯公司应确保标的产品及其安装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和检验检测并获得验收合格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应配合有关政府部门进行验收,并应于标的产品安装验收合格之后七日内向军华置业公司提交标的产品安装工程的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包括管线图)一式三份。奥的斯公司应当协助总包单位制作盛世豪园二期总竣工图纸;5.2.17标的产品的安装工期为70个日历日,自军华置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奥的斯公司发出的通知上所确定的开始安装日期起计算。奥的斯公司应当在前述安装工期内负责完成全部安装工作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5.2.18奥的斯公司应确保标的产品的安装符合盛世豪园二期的总施工进度,否则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奥的斯公司承担;5.2.23负责完成下列需要奥的斯公司配合的全部工作:(1)电梯装饰单位对标的产品的装饰全过程;(2)标的产品安装多媒体播放器的相关弱电系统所需的孔洞、电子终端的结合等(配合工作详见附件一《报价书》中标的产品安装工程大包的工作内容中弱电系统对电梯设备的配合要求);5.2.24以上第5.2.1条至5.2.23条的奥的斯公司义务所需的费用已经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中,军华置业公司不再另行向奥的斯公司支付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费用。第6条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约定:6.1标的产品的价格和安装费用总价款共计壹仟贰佰叁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闭口价),由奥的斯公司包干使用。该合同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产品成套设备及其所必须的全部配件、辅料和资料的销售价格、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看护费、配合费、开办费、措施费、机械费、设备起吊就位费、安装及安装调试费、脚手架、损耗费、安全措施费、人工费、水电费、设计费、喷涂费、轿厢及门套装修费、预埋件、安装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材料费、调试费、制作标的产品安装竣工图纸费、负责标的产品的验收合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保修费、维修费、培训费、各种税费、综合管理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费以及标的产品在销售和安装过程中需要向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缴纳的其他各类行政规费、利润以及其他为完成生产及安装标的产品所不可缺少的全部相关工作和全部相关费用等。6.2双方确定的上述合同总价款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调整,除1.1条备注8所列情形(军华置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款前45天,若军华置业公司对标的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配置等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数量、规格、型号、配置等参照固定价格计算并调整合同总价款)可以进行调整。除此以外,6.1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款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调整。6.3军华置业公司按照以下约定向奥的斯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第一期款)618,860元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合同总价款(若军华置业公司通知分批发货则以下款项为分批付款);(2)标的产品交货日期前45日支付交付该批次部分合同价款的15%(第二期款);(3)标的产品交货日期前15日支付交付该批次部分合同价款的60%(第三期款);(4)标的产品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有关政府验收部门及监理、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和检验检测合格且奥的斯公司提供标的产品安装的全套竣工图纸、全部竣工资料(一式三套)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奥的斯公司提供的全部资料之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7%(第四期款),若奥的斯公司延误完成前述义务的,则军华置业公司付款顺延;(5)剩余的合同总价款3%的款项(第五期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标的产品质量保修期届满并经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确认后,如在质量保修期内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军华置业公司付清该款项;(6)合同中设备款部分由奥的斯公司向军华置业公司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中安装费部分由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向军华置业公司出具普通发票;(7)标的产品款项的支付要求和方式为:奥的斯公司按照第6.3款规定的时间提前将相关正式发票开具给军华置业公司,军华置业公司收到奥的斯公司开具的发票后,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至奥的斯公司指定账户。8.2条约定,标的产品的安装应以设计图纸、军华置业公司的书面指示和通知、国家和上海市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须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奥的斯公司承担。第9条约定奥的斯公司的质量保修和维修义务:9.1奥的斯公司承诺,标的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自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1)标的产品安装完成;(2)标的产品经当地技监局检验合格和有关政府验收部门对盛世豪园二期工程整体验收合格;(3)标的产品正式移交军华置业公司及相关物业管理公司;(4)相关物业公司接收标的产品。9.2第9.1条约定的移交军华置业公司和相关物业公司之日最长不超过标的产品经当地技监局检验合格和有关政府验收部门对盛世豪园二期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如超过三个月,则从第四个月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但奥的斯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9.3奥的斯公司承诺并保证,在该保修期内将负责免费修补或者更换属于生产或安装原因而损坏的零部件以及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而损坏的零部件。9.4如果军华置业公司发现标的产品或其安装出现质量问题,则军华置业公司有权要求奥的斯公司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或其产品零部件,但是质量问题不包括由于客户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坏。9.5如果双方对某个问题是否属于标的产品的质量问题有争议,或对标的产品的技术配置、功能、性能等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标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或技术配置、功能、性能等问题,相关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10条关于合同目的及标的产品补缺约定:奥的斯公司承诺交付的标的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配置、功能等全部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合同约定的电梯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配置、功能等能够全部实现军华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如奥的斯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产品,但交付的标的产品不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合同约定的电梯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配置、功能等,以致不能全部实现军华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则奥的斯公司同意无条件对交付的标的产品进行进一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部分零部件),直至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配置、功能等,该等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第11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11.1如果奥的斯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或者按时安装完毕标的产品并验收合格且提交全部资料的,则每逾期一日,奥的斯公司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军华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1.2如果奥的斯公司交付的标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或功能缺陷和/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或者奥的斯公司对标的产品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则军华置业公司有权要求奥的斯公司更换合格、优等的标的产品、修理、重新安装和赔偿损失,如果奥的斯公司经修理或重新安装后仍不能达到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或功能缺陷和/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的,军华置业公司有权要求奥的斯公司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军华置业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相关损失。11.3如果奥的斯公司交付和安装的标的产品不能按合同约定通过技监局验收,则视为奥的斯公司逾期完成标的产品的安装,奥的斯公司有关违约责任适用第11.1条的约定。11.4如果奥的斯公司未能及时提供保修或维修服务导致电梯不能运行超过48个小时的,则奥的斯公司除立即提供保修或维修义务外,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军华置业公司造成的全部相关损失。11.5如奥的斯公司能按时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军华置业公司应按时付款。如军华置业公司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军华置业公司应按照未付款项之千分之二向奥的斯公司支付违约金。11.6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全部相关损失。
  该合同附件《报价书》包含:1.《报价单》;2.《标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措施》;3.《标的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及装潢标准》;4.《标的产品安装工程大包的工作内容》;5.《标的产品售后服务说明、电梯保修和维修服务承诺》;6.《标的产品主要部件产地清单》;7.《标的产品性能说明》;8.《保证标的产品安装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措施计划制度等》;9.《标的产品电梯零配件价目表及专用工具表》。在《弱电系统对电梯设备的配合要求》中载明:电梯轿厢内安装有若干弱电系统设备,需要通过信号线连接至管理中心,因此在电梯竖井内的随行电缆,要求为弱电系统预留一根SYV75-5(128编)监控线缆、一根RVVP4*0.75五方通话线缆、一根RVSP6*1.0一卡通电缆,一根六类线信息发布线缆。五方通话的一根RVVP4*0.75线缆由奥的斯公司提供,其他三根线缆由军华置业公司提供。上述全部电缆由奥的斯公司负责安装至机房,五方通话线缆从机房控制柜铺设至值班室部分由军华置业公司提供,五方通话的线缆由军华置业公司另行委托弱电公司负责从机房控制柜铺设至值班室。在电梯质量保修期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五方通话不能实现和/或五方通话出现故障,则一切后果由奥的斯公司承担,奥的斯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在《标的产品售后服务说明、电梯保修和维修服务承诺》中载明:在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除了人为或意外造成的损坏外,所有元器件、零部件的更换都将由奥的斯公司负责,24个月质量保证期满后,零配件的供应由奥的斯公司全部负责优先、优惠提供。奥的斯公司对保修服务作出如下承诺(委托奥的斯公司上海分公司实施):在质保期内提供24小时保修热线,提供随时上门服务,并负责免费维护、维修或更换由于质量问题和自然耗损的零部件,按保养计划每两周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两个月向用户提交电梯维修、保养状况的书面报告,除正常免费保养外,一旦接到买方的故障报修通知后,将在30分钟内派遣有经验的维修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对于在电梯关人等紧急情况下,服务员工应在半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并进行紧急处理,质保期结束前,奥的斯公司技术人员将对军华置业公司电梯进行一次综合性全方位的检查、测试和更换非人为损坏的零件,并无偿矫正发现的问题。
  在《标的产品安装工程大包的工作内容》中载明:工作细节包含脚手架的安装与拆卸。
  合同签订后,2011年3月17日军华置业公司通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6、7、8号楼电梯,实际同年4月30日电梯到现场;同年7月14日军华置业公司通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1、2、3、4号楼电梯,实际同年8月31日电梯到现场;2011年7月18日军华置业公司通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5、9、10号楼电梯,实际同年8月31日电梯到现场;2012年4月5日军华置业公司通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商场自动扶梯10台,实际同年5月20日电梯到现场;同年5月7日通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商场5台垂直电梯,实际同年6月21日电梯到现场。
  2011年4月25日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收到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接收回执。
  2011年5月24日,总包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泉公司)告知奥的斯公司,提供给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的临时用电及电梯井防护,已于2011年5月21日验收,可移交给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接受日期为同年6月1日。
  军华置业公司付款情况如下:关于电梯货款,军华置业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付款550,360元,4月8日付款378,810元,4月29日付款1,515,240元,5月12日付款481,050元,7月15日付款2,209,320元,9月13日付款325,185元,10月9日付款1,300,740元,2012年4月28日付款299,670元,5月18日付款1,198,680元,6月6日付款166,365元,6月18日付款665,460元,6月28日付款206,680元,7月16日付款3,795元,2013年12月2日付款307,836元,2014年3月24日付款860,180元。关于电梯安装费,军华置业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付款68,500元,4月8日付款55,905元,4月29日付款223,620元,5月12日付款70,920元,9月26日付款48,165元,10月9日付款283,680元,2013年8月6日付款48,628元,12月2日付款45,577元,2014年3月4日付款42,980元。
  2013年5月11日,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特检院)向军华置业公司出具18546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载明该次10台客梯存在问题,包括井道有孔洞应封闭,增加(19F)轿内指令召唤未到位,平衡系数小应加6块铁×25kg等,要求整改并于2013年5月25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该机构。2013年8月23日,特检院出具4623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载明电梯存在问题,包括底坑有水,轿厢电话要连通值班室、保证应答有效等,要求整改并于2013年9月6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该机构。2014年6月30日,特检院出具16308、16309、18970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6308号通知书载明5台无机房电梯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对重对应处须撑柱子,要求整改并于2014年7月27日前报送处理结果;16309号通知书载明10台自动扶梯缺合格证、备案资料,桥架未封闭,梯级高度不应小于2.30m等,要求整改并于2014年7月23日前报送处理结果;18970号通知书载明10台客梯机房照明应可靠有效,19F缺失内呼外呼按钮等,要求整改并于2014年7月27日前报送处理结果。
  特检院于2013年6月18日对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安装的6号、8号楼10台电梯出具检验报告;于同年9月25日对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安装的1-5、7号楼24台电梯出具检验报告;于2014年6月30日对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安装垂直梯4台电梯出具检验报告;于同年7月18日对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安装的9号、10号楼10台电梯出具检验报告;于同年7月25日对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安装的自动扶梯10台及1台垂直梯出具检验报告。军华置业公司确认,其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收到6号、8号楼10台电梯检验报告;同年11月16日收到1-5、7号楼24台电梯检验报告;其余在涉讼后,于2019年1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全部原件。
  军华置业公司与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1日、10月10日及2014年7月8日签订三份《电梯免费维修保养合同》;7月1日合同约定6、8号楼的10台电梯已经验收合格,维保期限不少于24个月,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或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约定质保期届满之日较晚者止;10月10日合同约定1-5、7号楼的24台电梯已经验收合格,维保期限不少于24个月,自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规定的起算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或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之日较晚者止;2014年7月8日合同约定9、10号楼的10台电梯及地下室10台自动扶梯和地下室5台无机房垂直梯已经验收合格,维保期限不少于24个月,自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规定的起算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或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之日较晚者止。军华置业公司认为当时签订协议只是为了配合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非代表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电梯安装完成。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认为协议签署即表示军华置业公司已认可电梯安装全部验收完毕并完成移交手续。
  2015年7月6日,军华置业公司(甲方)与上海泳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泳邦公司,乙方)签订《盛世豪园二期1#楼-8#楼住宅电梯维修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就盛世豪园二期1#楼-8#楼住宅电梯提供维修服务并确保正常使用的电梯设备数量为34台;包干范围内总价为260,035元;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20,000元,乙方全部维修完毕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年检且确保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100,000元,剩余款项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如有)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无息);乙方自2015年7月15日开始维修,至2015年12月31日止完成全部维修工作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且确保正常使用。此份协议附件一《1#-8#楼住宅电梯维修费用清单》中包含五方通话3套,总价14,400元。2016年1月4日,军华置业公司(甲方)与泳邦公司(乙方)签订《盛世豪园二期9#楼、10#楼住宅电梯维修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就盛世豪园二期9#楼、10#楼住宅电梯提供维修服务并确保正常使用的电梯设备数量为10台;包干范围内总价为362,195元;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80,000元,乙方全部维修完毕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年检且确保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150,000元,剩余款项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如有)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无息)。2016年1月15日,军华置业公司(甲方)与泳邦公司(乙方)签订《盛世豪园二期商场电梯维修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就盛世豪园二期商场电梯提供维修服务并确保正常使用的电梯设备数量为10台;包干范围内总价为57,204元;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6,000元,乙方全部维修完毕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年检且确保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25,000元,剩余款项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如有)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无息)。2016年1月15日,军华置业公司(甲方)与泳邦公司(乙方)另签订《盛世豪园二期自动扶梯维修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就盛世豪园二期自动扶梯提供维修服务并确保正常使用的电梯设备数量为10台;包干范围内总价为636,310元;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00,000元。上述四份协议签订后,军华置业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泳邦公司付款100,000元,1月26日分两笔各付款100,000元,合计300,000元。案外人上海安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邸物业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泳邦公司付款49,000元,9月28日付款85,000元,2017年1月20日付款60,000元,3月31日付款76,304元,7月24日付款48,750元,2018年2月12日付款117,140元,8月30日付款24,500元,合计460,694元。军华置业公司认为,安邸物业公司的付款均系接受军华置业公司委托支付的电梯维修费用,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军华置业公司就本案系争标的曾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8月6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7月18日提起诉讼,后其均以需进一步提交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案号分别为(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114号、(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53号、(2016)沪0110民初12490号、(2017)沪0110民初16370号。
  奥的斯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提交数份盛世豪园二期工程施工工程会议纪要。其中:1.2011年5月23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海泉公司的陆海军,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一二标段陆经理,主要是6#楼机房除了靠西面1个是正常的,但靠东面的槽钢预留孔(3个)反掉了,需要你们改一下,会后去现场看一下;6#楼电梯井道里面的垃圾帮忙清理干净。陆海军:已清理了。王凯:周三5月25日,我司再运6台电梯机器进场,是否可以堆放在6#楼那里(原先电梯机器零件放置点)。陆海军:可以。王凯:因为拆卸下来的板箱等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但我们会按照你们文明施工要求整齐堆放在一起,我司预计6月底8台电梯初步安装完成。”
  2.2011年6月8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张孝毅、马德忠、陈晓峰,上海银同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同监理公司)人员郁卫国、宋安兴、耿照英,海泉公司叶锦平,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宋安兴:电梯安装方面,电梯安装单位所搭设的脚手架未按照脚手架搭设的方案(方案中写明50%双立杆,50%单立杆)来搭设,但搭设人员到4层开始用单立杆搭设(50%的双立杆不到),这个是不允许的,施工人员必须按方案规范要求来重新搭设。由于施工人员为方便安装电梯,将电梯井道的防护门拆除后未重新防护到位,请施工人员尽快将其还原,避免存在安全隐患。郁卫国:主体结构验收后的后续工作,上周六(6月4日)建设单位的陈总来施工现场布置了一些工作,主要是将工程剩下的修补、整改、清理工作要抓紧完成,包括图纸上有的现场未做的一些结构上的工作,施工人员也要抓紧时间处理完善,而且建设单位和设计院的两位工程师也会配合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因此两个标段的技术人员要仔细检查,是否还存在其他遗漏的工作。关于号房内卫生间和厨房间墙体上空调风管留洞,请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和监理单位所发的联系单、通知单上要求,抓紧在6月10日前完成该项留洞工作,如果留洞工作没有完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粉刷,如果违反此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王凯:本项目(安装电梯)的开工报告已顺利报上去了,但剩11#地下扶梯部分无法报进去,我司14台电梯已到位,还有18台电梯也要进场,最好能连贯性。叶锦平:监理组讲你们安装电梯时所搭设的双立杆不符合方案要求,希望王工会后去与你们班组交一下底,重新搭设。你们在安装电梯之前,井道防护门都是加固到位的,你们人工为了操作方便而拆除了随意仍在旁边,未重新固定,请你们重新固定掉。陈晓峰:电梯开工报告处理的怎么样了?王凯:我已让我司小常去做了。张孝毅:电梯安装的计划要及时上报。土建部分造成预留偏小,然后现场也改了,外面要做一下防锈漆,是6#楼靠东侧,你们电梯安装单位要注意一下。安全方面,电梯做好后,尽快把厅门挂好,井道封闭掉。马德忠:王凯,你们电梯安装单位运来的电梯安装部件要做好产品保护,如有什么问题,你们自己负责,合同上都写明了。3标段陈经理,安装部分,你会后与王工交下底,如果做上水、排水管要先通知我们建设、监理检查验收,全照样板验收过再施工。耿照英:电梯安装单位,你们要派人管理好轴轮等部件,防止设备失窃。”
  3.2011年6月13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张孝毅、马德忠,银同监理公司人员郁卫国、王首栋、耿照英,海泉公司叶锦平、陆海军,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上周开会,建设单位张工发现现场支架割除后未涂刷防锈漆事宜,我们已让施工人员整改掉了,防护网也重新固定到位了,请问6#、7#、8#楼在施工,机房里爬梯(门窗位置)怎么设计?陆海军:我已安排人员在装4#、5#楼。耿照英:电源线管上泡沫部分上要开挖。王凯:好的。爬梯设计是否未考虑周全?张孝毅:原来考虑的很好,后改掉了,最好门口做个过度平台。郁卫国:门窗单位与我联系,由于他们的交易凭证未出来,手续未齐全,本周不进场了。叶锦平:本周安监站要来工地,具体时间不清楚,顺便让他们工地安全文明达标也看一下。上次主体结构验收,两个标段对质量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电梯安装进场备案手续到位了吗?王凯:等你们施工给我们盖好章,我拿回去处理就差不多了。叶锦平:另外电梯安装人员施工时,安全员要在现场监护到位。王首栋:电梯安装单位,之前让你们将不规范的脚手架重新搭设,至今都未改,请尽快整改掉,另外安装电梯井道内的操作空间视线黑,你们施工安装人员要配备航灯才能操作。王凯:有的,他们配备的。王首栋:还有安全带要戴,避免安全事故。张孝毅:明天让他们停下来,脚手架重新搭设好再施工。王凯:好的,我会后马上让他们停下整改。郁卫国:电梯安装单位的王工,你们质量安全报监手续何时出来?王凯:本周内可以出来了。马德忠:关于电梯安装单位,王凯,你们机房电源管(引上去1米3后,要做双电源机电箱)到位了吗?王凯:没有。陆海军:当初放在预埋铁下的,怎么引上去。张孝毅:双电源机电箱的工作是谁负责:王凯:不是我司负责。”
  4.2011年6月20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张孝毅,银同监理公司人员王首栋、宋安兴,海泉公司人员许峰、陆海军,记录显示:“王首栋:施工场地、地下室、号房屋面积水要及时排除掉,三标段办公室门口积水抓紧处理掉。宋安兴:因上周下雨密集,导致现场地下一层、二层有积水现象,今天上午我们检查一二标段地下二层基本没有积水,地下一层局部有积水,而三标段地下二层南侧50%都积水,三标段积水严重原因是你们没有将洞口做暂时的封堵措施。张孝毅:电梯材料都泡在水里,请电梯安装单位做好产品保护措施,机房下的井道也有积水最好通一下。许峰:通好了。陆海军:关键下水道堵掉了,我们在每个管子的地方先打个洞,将积水排掉。”
  5.2011年8月22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银同监理公司人员郁卫国、宋安兴,海泉公司人员陈建光,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赵国宪等,记录显示:“赵工:电梯可以安装4#楼了,3#楼井道在清理。郁卫国:电梯安装单位报验的6#、7#、8#房电梯安装资料较全,但调试未做,这里说一下我们暂时不能出评估报告。陈建光:电梯安装单位的脚手架搭设资质不符合规范,要重新上报。宋安兴:电梯安装单位,拆卸下来的木箱要清理。”
  6.2011年9月5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张周记、马德忠,银同监理公司人员郁卫国,海泉公司人员邵宁,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赵国宪、王凯等。记录显示:“赵工:10#楼机房洞的位置反了,需要整改,另外机房地坪抬高10cm。张周记:按图施工,应该与大屋面一样平,现在抬高了,只能抬高。土建部分有问题,你们要尽快提出,和我们商量,毕竟涉及到设备问题。邵宁:会后,电梯单位与我们3标段协商一下。马德忠:电梯安装单位,你们这种情况出现好几次,你们要主动联系我们,如10#楼这个问题很早就提出,还好问题不大。郁卫国:4#楼电梯何时安装好?赵工:这两天内。张周记:土建部分你们要一一自查核对,一旦发现问题,上报单子。赵工:好的。”
  7.2011年9月13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陈家泉,银同监理公司人员郁卫国,海泉公司人员陆海军、蒲江山,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上周开始安装3#楼电梯,因本周要装门,请1、2标段把楼层标高线再明确一下。陆海军:好的。王凯:三标段10#楼机房留洞没按图纸尺寸来确定。蒲江山:已整改。陆海军:目前6#、7#、8#楼安装结束了。包括上周4#楼也结束了,现在2#、3#楼在安装,5#未动,30个电梯完成28个,基本上电梯安装对我们施工无大影响。郁卫国:脚手架资质不对,请及时将合格的资质上报。王凯:本周内上报。张孝毅:9#楼井道门的护栏有缺失,要补齐。王凯:好的。陆海军:目前电梯到场几个号房?王凯:1#、2#、3#、4#、6#、7#、8#楼已到场,除5#、9#、10#楼未到货,估计10月份进场。陈家泉:电梯安装进度汇报一下。王凯:1#、2#楼到货未安装,3#楼正在安装4台(还剩2台共6台),4#楼完成机械安装,5#楼未到货,6#、7#、8#楼三栋机械部分安装完成,9#、10#楼未发货。陈家泉:电梯安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施工进度严重脱节,请你们赶快加强去抢掉。剩余三栋5#、9#、10#楼的电梯要尽快发货,发票开来的要开来,按原定通知是8月份货要全部到场,可至今未到货,请你们尽快加紧安装。8#、9#楼所有6台电梯的设备少安装夹层,合同里是总共21层,之前与你司技术员联系过了,至今未收到你们公司正式的解决方案,会后你要汇报给你们领导,尽快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8.2011年10月7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张周记、张孝毅,银同监理公司人员郁卫国、宋安兴,海泉公司陈建光,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1#、2#楼电梯井道,帮忙先把脚手架拆除。郁卫国:复工了吗?王凯:照片拍了,但总包陈经理说还有问题,在整改,再交安检站。就这边1#、2#楼这边要无脚手架,请两个标段帮忙将脚手架拆掉。张孝毅:他们无脚手架是备选方案,是现场无条件下做,但现场有条件干嘛不做呢?管龙井里有脚手架稍作改造就可以了。郁卫国:这个是他们的问题,他们上报方案的话,符合施工要求、安全和施工质量,我们无权否定掉他们,但他们要保证按照方案严格实施,关键是目前井道内的脚手架必须按3#楼井道内脚手架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后才能使用,工作量也不小。张周记:目前先装一栋楼,让监理验收是否达到方案要求。郁卫国:对,先让他们用无脚手架装一台,我们要检查是否达到施工方案,如果未达到要求,我们就不允许他们做了。王凯:行,那我们按照你们的要求和方案要求先装一台。陈建光:电梯安装单位,抓紧整改尽快回复给安检站,争取明天整改好,照片拍好,我们总包和监理组敲好章后,后天我们一起去安检站交整改回复单。宋安兴: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时间不长,但现场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隐患之多。本工地开工至今,安监站就因为你们单位开了一个停工令,出了这件事情的关键是你们电梯安装单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另外停工后整改复工,刚才总包陈经理说拍照片等回复给安检站,但未必能通过,因为你们搭设的脚手架没有完全符合要求,因此安检站是否同意你们复工很难讲,因此你们安全员一定要到现场,否则我们监理也会让你们停工,因此你们还要整改到位,再通知我们监理进行复验,否则我们不会同意给你们敲章。郁卫国:奥的斯电梯安装单位,安监站查了,对你们开一个停工令,主要是你们施工人员不重视施工操作才导致这个结果,因此这次整改必须按监理批准的整改方案要求做,等你们整改完并将复工报告上报,我们监理还要复查,如果不按整个方案认真做,我们是不会随随便便签字同意你们复工。另外你们现场电梯无脚手架施工,关键是你们第一次采用无脚手架施工,我们监理会跟踪检查的,如认为你们完全按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做的,那同意你们做下去,如不按方案或规范施工,是不同意你们用无脚手架施工。”2011年10月12日银同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载明,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号房内电梯安装不同意采用无脚手架施工方案,应该仍然采用有脚手架施工,并且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2011年11月5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海泉公司人员陈建光等,记录显示:“陈建光:目前现场各分包单位陆续进场多,请各分包单位之间,及分包单位与标段之间相互配合到位。”
  10.2011年11月19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我们这里增加了一个班组8-10人左右,1#、9#楼的1楼做一个临时小库房,还请3标段配合我们,给我们一块空地。12月份10日以后,我们开始对2#、3#、4#、6#、7#、8#楼电梯要通电,要动车,这个门洞帮忙封堵一下。”
  11.2011年12月24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海泉公司人员陆海军,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电梯安装进度:明年2012年元旦后9#楼完工掉,导轨下个礼拜进场。1、2标段陆经理,楼梯边的门洞缝隙封掉了吗?陆海军:放在节后。另外因为我们土建施工时,会造成电梯井有积水,如果底层有泡水的机械设备坏等,你们最好不要安装,不然会有损坏。”
  12.2012年2月18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张周记,银同监理公司人员郁卫国,海泉公司人员陈建光,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我们电梯安装再施工2周基本完成,后续一些工作,如地下室的问题(门洞封堵,机器运行)我们已上报联系单给总包单位,请帮忙处理。郁卫国:电梯安装单位还需要很多配合工作:门洞封堵,你们电梯要配合工作;机房工字钢伸出的部分(1#、9#、10#楼),是否割除,并要封墙,你们要与2个标段配合。王凯:好的,没问题,我们安排处理一下。另外,地下室底坑有积水,一些机械泡在水中,影响机械以后使用的寿命,还请两个标段能帮忙积水抽掉。张周记:王凯,你们上报联系单上写的:1)1#楼井道(单台)无圈梁,你们年前未提出过。当时以前图纸发你们,现场你们也看过,当时签合同,你们没有提出这个要求,现在又提出,你们回去看看合同,是谁处理的申请。王凯:好,我回去看看。张周记:联系单上2)3#楼电梯井底墙未完工。陈建光:是墙未砌吗?王凯:对的。张周记:你们看一下图纸,按图施工,如果图纸上没有要求砌,你们电梯安装单位提一个方案出来,该土建解决的土建解决。王凯:好的,还有扶梯高度?张周记:这个先缓一下。王凯:那这5台还要往后压?张周记:不用,有些是室外,室内要和公司先看一下,室外暂时不装,室内如3#、5#、10#楼是室内要先装掉,1#、7#楼是室外,因为整个商业部分先丢一丢。”
  13.2012年3月3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万中和、张孝毅,银同监理公司人员耿照英,海泉公司人员陆海军,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师,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李胜师:地坪(室内)抬高7cm,原定尺寸上梁不能打,进户门不能装,原尺寸要改。王凯:现场电梯施工基本差不多,本周人员要撤场,留2、3人驻守,剩下的是扫尾事情。到货的44台住宅内电梯基本完成,除后面15台未发货,9#、10#楼有人在施工中,总留6人。陆海军:我们1、2标段这里,你们多长时间结束?因为过几天我们要电梯门框边清理,利用你们电梯轿厢做平台施工,要你们人员配合。王凯:本周基本结束,可以,我们安排人员配合你们。万中和:电梯门洞按照标段提供1米线了吗?王凯:量了,还高了3、4mm。耿照英:检查电梯安装情况汇总:1、部分屋面电梯机房机组槽钢突出墙面未割除,墙面开洞未封堵。2、机组槽钢未烧一块50*5铁板与结构预埋扁铁可靠连接,并于其他需要接地设施用铜编织带16mm2以上相连接,包括控制柜、电力线槽、开关箱等。3、电梯井道中,导轨必须与机组接地可靠贯通。4、机坑接地扁铁未找出,并无用16mm2以上铜编织带与设施作可靠电气连接。5、屋顶山墙在施工人货梯口处,防雷接地扁铁尚未连接完成。6、排水管出屋面防护套管未封堵,部分缺防雨帽。7、12#铺处冷却水管未涂防锈漆已明显锈蚀。以上几项安装问题,请分包单位及两个标段尽快落实处理完。张孝毅:近期下雨,我发现4#楼4台电梯井道都有积水,还有消防区域,主要是从(井道墙面这里防水做上去的)有水流出来,利用下雨,1、2标段要看一下作好记录,抓紧处理,否则一通电有存在安全隐患。号房中一个单元有两台电梯,一台是消防用(不到底),这个消防基坑有排水泵系统的。”
  14.2012年3月24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万中和,海泉公司人员陆海军、印建兵,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主体门洞,还有贴面及大缺口还未收尾。万中和:电梯预留门洞,之前开专题会提到的,按合同你们自己解决。王凯:9#楼19层夹层帮忙先封堵掉,临时模板封堵有漏洞,如果不封,掉东西进电梯井道里会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要封堵掉,如果后面要安装的话,费用我司承担,3标段封堵之前通知我们人员。万中和:3标段帮忙封堵掉。印建兵:好的。王凯:5#楼地下积水太严重了,请陆经理帮忙抽掉,否则机械要泡坏了。陆海军:我安排人员用泵抽干净。”
  15.2012年6月9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陈晓峰、马德忠,银同监理公司人员郁卫国,海泉公司人员印建兵、陈建光、陆海军,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王凯等,记录显示:“王凯:3#、5#、10#楼自动扶梯发货中,今晚10#楼电梯会到场。王凯:那旁边脚手架没拆,电梯还是不能进去。自动扶梯起吊孔未预留,请帮忙落实,包括5#、10#楼都无。自动扶梯支撑力,原量的尺寸有一点小出入,如果改就没有问题,但不一定达到设计要求。郁卫国:由于当时是你们上报甲方张总签字确认的,等张总来,再核对一下。王凯:好的,如果确认没有问题,我们就可以直接完成标高。大部分楼层电梯的底坑都泡水了。陈晓峰:1、2、3标段配合清理干净。印建兵:我上次派人去清理,但电梯门都关了。王凯:这个是关的,不能开,如果你们要清理,跟我们说一下,我们派人员配合你们开门,然后你们抽积水。开箱报告,等6台到场了,再报监理单位。陆海军:刚才王经理说吊装孔,我们按图纸原先就没有的,这个我们也没有办法处理。王凯:那这里是否可以开孔。陈建光:要和张总商量。马德忠:1#楼电线间清理干净,弱电将要进场施工,包括地下夹层、地下二层积水抓紧清理掉。1#、3#楼自动扶梯基坑落实,否则电梯无法施工。”
  军华置业公司提供数份盛世豪园二期工程电梯安装施工专题会议,其中:1.2013年1月23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陈家泉,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高晓峰、王凯,记录显示:“电梯单位高总:为什么要往上调?王凯:是增加了地暖,所以要抬高。陈家泉:不是的,电梯门和地暖是没有关系的,当时你们和土建单位协调按照一米线的995mm标准安装的,如果这样你们都按照统一标高给我调整好也可以。你们两个楼有八台电梯,可以同时调整的。高总:到底什么时间能够调整完成?王凯:大概10天左右。”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认为,该次会议高晓峰、王凯确实参加了,但会议纪要是事后形成的,签到表上的高晓峰、王凯签字不是本人所签。
  2.2013年4月16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陈家泉,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人员高晓峰、王凯,记录显示:“陈家泉:今天主要谈一下电梯门框标高施工错误需要尽快调整的问题。王凯:现在需要调整的这一稿与原来的不一样。陈家泉:是一样的,现在这一稿更详细、更清楚。王凯:好的,那后续我们安排整改。陈家泉:刚才讲了电梯门框不垂直的问题,赶快去调。一栋一栋去做,先用1、10#楼去调,要多少天调完,你要给我一个时间。王凯:只要机房的动力电源到位,我做起来方便。陈家泉:这个电要你们自己拉的。高总:你们正式电什么时候进来?陈家泉:可能要到五月份。陈家泉:电梯的门框垂直度和标高要调整,时间节点要排出来,这两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其他工种施工,还有一个门洞周围填缝问题,刚才高总提了,请总包协调一下,费用问题暂时不讲,但你们电梯要配合好他们填缝。王凯:电梯门框垂直度和标高调整,这些问题要一个月解决。”
  3.2013年7月1日记载,到场人员包括军华置业公司人员陈家泉、陈晓峰,电梯方王凯、马总,监理方吴进信,记录显示:“陈家泉:上次会议讲过了,做好后正式文件发给我们,我们安排几方面一起检查,你们到现在还没完成。王凯:这个很简单,那栋楼好了就先抽查。张工说的4号楼是列在清单外的,那我们就按清单上的来做。陈家泉:不要扯皮,这个本身你们没做好。电梯公司马总:如果是门框的就另当别论了,王凯讲的是地坎抬高的,门框我们讲的是垂直度的问题。陈家泉:不是,应该是两件事,第一是平整度的问题,这个要整改,第二是垂直度问题。第一件事当时叫装修查一下,发现每栋楼都有问题,现在讲实话,关于这些问题你们做了没有。电梯公司马总:不管几个,你们给的单子要求抬高,我们做了没有。陈家泉:还没有全部抬高,电梯门槛高度同一层相差几个毫米,大的该调还是要调。电梯公司马总:大方向电梯是要验收的,10台电梯的验收出来了。关于免保的问题,目前这个状态时不具备签免保合同的,但合同不签就拿不到运营证,有检验报告、合格证,我们去办运营证,保修期不会变,只不过起始点不同。陈家泉:过几天正式电就来了。电梯公司马总:把后续验收的事情抓紧完成。按照前面10台电梯对重抓紧加上去。”
  4.军华置业公司提供2011年9月15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载明对海泉公司、奥的斯公司、银同监理公司在本市市光路XXX号地块项目工程,经查寻找安全管理等问题,认为电梯安装单位为奥的斯公司,实际施工是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无相应的脚手架搭设资质,且现场电梯脚手架搭设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验收。设置的高度未按规范编制,要求电梯及电梯井脚手架暂缓施工,应整改后于9月22日报告整改情况及施工恢复申请。
  另查明:1.2012年3月12日军华置业公司向奥的斯公司发函,要求尽快完成安装1-10号楼全部电梯,并对5、9、10号楼及1-4、6-8号楼电梯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回复,电梯设备的安装均为货到现场且具备安装施工条件后60天左右主体完工,后续的慢车、快车运行调试等及弱电的配合安装均须在电梯厅门地面等孔洞修整完成后方可进行,否则极易造成安全事故,但现场44台电梯总计829个厅门门洞无一修整,致使后续工作无法开展,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曾于2011年9月起多次在例会上提出,且电梯机房内仍无五项三线的总电源接入,致使N线与PE线以及主接地连接无法完成,8#、9#楼6台电梯技术规格表内均为20层/站。
  2.2012年12月4日,军华置业公司向奥的斯公司发函,要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配合弱电系统安装施工,并抓紧完成电梯工程的所有未完成工作。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回复,电梯正式电源未到位实际存在且多次提出,前期到货44台电梯均已于2012年3月中旬安装调整完毕,至今停工等待正式电源到位验收;对于弱电施工,31台电梯井道积水严重,部分电梯设备遭水浸后无法接通临时电源,且电梯轿厢顶部施工要求严苛,非专业人员施工有安全隐患;现59台电扶梯早已安装到位,仅余44台住宅大门套及6台扶梯玻璃(应军华置业公司要求未安装),要求尽早将59台电梯电源安装到位。
  3.2013年1月9日,军华置业公司向奥的斯公司发函,指出监理在巡查中发现电梯门门槛标高存在高差,造成装饰施工单位、弱电单位不能按计划施工,要求该公司整改。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回复,经安装人员到场确认偏差属实,因实际地坪偏差所致;安装人员已进场将按照土建提供原标高1米线作调整,但军华置业公司因其他原因现要求将部分厅门整体抬高,施工量和材料有较大增加,军华置业公司应给予相应补偿。
  4.2013年3月10日,施工单位海泉公司给军华置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出具签证单一份,签证内容为,因电梯安装单位在门框安装过程中标高不准确,电梯安装单位对门框重新调整,故施工单位对所有调整门框的电梯井道墙与门之间的孔洞重新封堵,要求军华置业公司给予补贴共62,640元。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对此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军华置业公司在2014年6月还在向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提出要求对标高进行整改,而封堵在前显然不符合事实。
  5.2013年6月6日,军华置业公司向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回函,认为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所称44台电梯已调试完毕及59台电梯已安装到位与事实不符,已按约定向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提供总电源(动力电)接入口,且提供动力电非军华置业公司的职责,但已无偿帮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接通。若电梯由于工地现场原因造成部分电梯进水及部件损坏,可由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先明确损坏部件及原因,军华置业公司将会同监理审核,若确有损坏,应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修理费用的报价应按市场价,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一定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承担更换费用的,军华置业公司为尽快解决,加快施工进度,可先行垫付。关于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承担电梯配重平衡块费用,为加快进度,可由军华置业公司先行承担,再向责任方追偿。
  6.2013年11月13日,军华置业公司再次发函,要求奥的斯公司移交相关电梯及关于付款开票事宜,同时要求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开具配重平衡块费用43,980元的发票,军华置业公司收到发票后,即刻付款,再向责任方追偿。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回复,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支付电梯验收合格款后才能安排维修及移交电梯;34台电梯付款时间已具备,所有发票奥的斯公司已于2011年发货时开具并交付军华置业公司,但军华置业公司财务退回部分,故现交付军华置业公司的发票都是2011年发货时开具的日期,并未开错;军华置业公司尚未将9、10号楼的10台电梯及其余15台扶梯的正式电源铺设到位导致无法验收;其中2台扶梯由于军华置业公司土建高度不符合验收标准需要整改,整改费用军华置业公司负担;关于电梯配重平衡块,奥的斯公司已按照原配方表提供并安装了相应配重平衡块,因军华置业公司将电梯轿厢内部装潢材料变更,致使其装潢总重量超出44KG,从而导致电梯平衡系数无法达到设计标准,责任在军华置业公司。
  7.2014年6月18日,军华置业公司向奥的斯公司发函,指出电梯至今尚未全部安装调试完成,部分门槛水平标高及门框垂直度误差问题也未全部整改完毕。电梯五方通话未能实现。另竣工的电梯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存在问题,要求尽快完善并报送军华置业公司。
  一审审理中,军华置业公司申请:1.对59台电梯功能进行检测,其中住宅电梯18项,商场电梯24项,自动扶梯室外8项,室内6项。军华置业公司、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均一致要求由一审法院确定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对涉案电梯相关功能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本次鉴定共有59台电梯,其中室外型自动扶梯4台,室内型自动扶梯6台,商场电梯(无机房载货电梯)5台,住宅电梯(乘客电梯)44台。所有电梯均为奥的斯公司(原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生产。10台自动扶梯与5台商场电梯由于长期没有启用,处于停用状态,其他均已投入使用。室外型自动扶梯的梯级绿色安全指示灯功能不能实现,其他所列功能均符合(2台因设备无法运行而部分功能不能确认);室内型自动扶梯除其中3台因无法打开控制柜,部分功能不能确认外,其他所列功能均能实现;5台商场电梯(无机房载货电梯)除其中3台因设备无法运行或无参照,部分功能不能确认外,其他所列功能大部分能实现或经现场参数设置后能实现;44台住宅电梯除未实现“语音安抚”功能、部分功能因无参照不能确认外,其他所列功能大部分能实现或经现场参数设置后能实现。另检查结果显示,44台住宅电梯轿厢开门保护及轿厢关门保护(除3单元西外)、能源再生、绿色节能功能均为Y”,1台反向指令自动消除为Y”。货梯中1台预开门功能不能实现、2台贵宾司机服务功能不能实现、1台关门力矩保护功能不能实现、2台绿色节能及能源再生为Y”。Y”表示现场经过参数设置,功能实现与描述要求有差异或无参照,部分功能不能确认。另附检查结果Y”功能差异及说明:1、反相指令自动消除功能,要求功能为在向上或向下运行时,对于与当前运行方向相反的指令可自动消除,实现功能差异部分为在向下或向上运行时,对于与当前运行方向相反的指令无法登记(6单元东);2.轿厢开门保护功能,要求功能为当电梯由于机械卡阻等原因导致不能开门到位超过预定时间(默认为20S)时,电梯会出现下列动作:(1)把自己从群控系统中独立出去;(2)熄灭大厅和轿厢内的方向指示灯;(3)呼梯信号会分配给群控系统中的其他电梯;(4)按下任何电梯控制板的按钮,都会发出蜂鸣声;(5)关门并按照当前的方向驶向下个楼层,直到到达基层以获得正确的方向信号;(6)在反复尝试了三次开门动作后,轿厢门会关闭;将在下一层停止并开门;(7)未被响应的命令会被清除;(8)保护装置灯被点亮。实现功能差异部分为保护后,未熄灭大厅和轿厢内的方向指示灯(7单元东);保护后,按下任何电梯控制板的按钮,不会发出蜂鸣声(所有住宅电梯);保护后,未关门并按照当前的方向驶向下个楼层(6单元东、7单元东);保护后,在反复尝试了两次开门动作后,轿厢门会关闭,将在下一层停止并开门(出厂编号为F8NJH907的商场电梯);保护后,在反复尝试了四次开门动作后,轿厢门会关闭,将在下一层停止并开门(1单元东、1单元西、6单元东、7单元东、7单元西、8单元东、8单元西、9单元东、9单元西、15单元东、15单元西、17单元东、17单元西、21单元东、21单元西、23单元东、23单元西);3.轿厢关门保护功能,要求功能为当电梯由于机械卡阻等原因导致不能关门到位超过预定时间(默认为20S)时,电梯重复三次关门后未侦测到门关闭信号,电梯会自动进入保护状态,当电梯监测到门已正常关闭时,电梯恢复正常操作。电梯会出现下列动作:(1)把自己从群控系统中独立出去;(2)熄灭大厅和轿厢内的方向指示灯;(3)呼梯信号会分配给群控系统中的其他电梯;(4)按下任何电梯控制板的按钮,都会发出蜂鸣声并开门;(5)过10S后尝试再次关门,在尝试三次关门失败后,轿厢门会被强迫关闭;(6)未被响应的命令会被清除;(7)保护装置灯被点亮。实现功能差异部分为当电梯由于机械卡阻等原因导致不能关门到位超过预定时间(默认为20S)时,电梯重复四次关门后未侦测到门关闭信号,电梯会自动进入保护状态,当电梯监测到门已正常关闭时,电梯将恢复正常操作(1单元东、1单元西、6单元东、6单元西、7单元东、7单元西、8单元东、8单元西、9单元东、9单元西、13单元东、15单元东、15单元西、17单元东、17单元西、21单元东、21单元西、23单元东、23单元西);保护后,按下任何电梯控制板的按钮,不会发出蜂鸣声(所有住宅电梯);保护后,在10S后尝试再次关门,在尝试四次以上关门失败后,轿厢门不会强迫关闭(20单元东、22单元东、22单元西);保护后,在10S后尝试再次关门,在尝试四次关门失败后,轿厢门会被强迫关闭(2单元东、2单元西、5单元西、11单元东、11单元西、12单元东、12单元西、20单元西);4.能源再生功能,要求功能为采用能源再生驱动技术,将原损耗在制动电阻上的电能通过能源再生变频器反馈回电网,经国家电网公司鉴定电能清洁无污染,可以供其他用电设备使用,实现功能差异部分为无国家电网公司报告,该项其他功能现场能够实现;5.绿色节能功能,要求功能为降低高频谐波污染,能源再生变频器内置了高性能的滤波器和电抗器,将高频谐波由非能源再生变频器的80%降至10%,实现功能差异部分为检测表中描述不清,无法确定与哪种非能源再生变频器及对应的高频谐波进行对比,并将高频谐波由非能源再生变频器的80%降至10%,该项其他功能现场能够实现。
  2.对电梯安装发生的电费及电梯孔洞封堵施工费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系统摇号,由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电费及孔洞封堵费用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59台电梯安装所发生的电费鉴定造价为30,614元。因质证过程中军华置业公司、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对于孔洞数量及108处孔洞的二次封堵费用有异议,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另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补充说明,结论为:“原鉴定意见书中部分工程量孔洞封堵数量为943处,现修改调整为839处(双方均表述认可的数量)与108处(军华置业公司主张的):839处孔洞封堵部分,横向部分封堵费用为34,765元,纵向部分封堵费用为152,967元,108处孔洞封堵部分,横向部分封堵费用为4,475元,纵向部分封堵费用为19,691元”。
  一审审理中,根据军华置业公司、奥的斯公司申请,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鉴定人员冯宏景、王青作为证人发表证人证言,陈述:鉴定中功能若直接具备的,以Y表示,有些功能原没有,经过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现场设置后具备的,以Y’表示。若受检测电梯的某项功能全部无法测出,则可以推断该功能在出厂时便不具备,若有些电梯有,有些没有,则可以确认该功能出厂时有,硬件损坏造成没有的可能性更大。但对于商场电梯(无机房载货电梯)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反相指令自动消除、满载直驶、手动盘车、防捣乱保护、防犯罪保护的功能,由于该些功能只在多层停靠时才需要,若电梯本身只有1至2层时则不需要配置此功能,即使配置了,检测机构也无法检测出来。
  一审审理中,军华置业公司、奥的斯公司确认自2014年9月起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未再对涉案电梯进行保养。但对此后未保养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系争59台电梯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奥的斯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全部交付完毕。
  关于军华置业公司诉请1中2,578,357元金额组成,系军华置业公司依据功能未实现的电梯台数及估算的各项功能应赔单价得出,包括:能源再生绿色节能功能,按照每台每天节约10度电、每度电费0.641元、寿命20年估算,得出住宅电梯(44台)为2,058,892元、货梯(5台)为233,965元;轿厢开门保护、关门保护功能,分别为2,000元/台×44台=88,000元;反相指令自动消除功能,住宅电梯1,500元/台×8台=12,000元,货梯2,000元/台×5台=10,000元;自动扶梯梯级绿色安全指示灯功能,1,000元/台×10台=10,000元;满载直驶、预开门、防犯罪保护、贵宾服务司机功能、提前开门、关门力矩保护、防捣乱保护功能,分别为2,000元/台×5台=100,000元;手动盘车功能,1,500元/台×5台=7,500元。
  在(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53号案件审理中,分别于2015年8月27日及2016年1月28日至系争标的物所在地现场查看电梯安装情况。该案2016年2月24日预备庭审中,军华置业公司确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所称的设备损坏费48,628元为军华置业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3月7日预备庭审中,军华置业公司确认1-8号楼的五方通话已由泳邦公司维修完毕。
  在(2017)沪0110民初16370号案件审理中,2017年9月13日预备庭审中,军华置业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军华置业公司只负责封堵地面的孔洞,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负责封堵三面。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每台电梯共4个孔洞,军华置业公司负责封堵水平洞,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负责垂直的两个及上面的水平洞。
  奥的斯公司原名称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更名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系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军华置业公司与奥的斯公司签订的涉案《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及其附件《报价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从涉案《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及附件《报价书》的内容来看,军华置业公司与奥的斯公司之间存在电梯买卖的合同关系,与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之间存在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法律关系。涉案《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已明确电梯的设备价和安装价,并由此确定了合同闭口价为12,377,200元,但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分析,该总费用中亦应包含军华置业公司和奥的斯上海分公司间维修保养的费用。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军华置业公司和奥的斯公司及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1.关于奥的斯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全部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首先,合同附件《报价书》中奥的斯公司承诺弱电系统五方通话由奥的斯公司提供线缆,无论何种原因五方通话不能实现或有故障,均由该公司承担责任。结合涉案系争标的审理中双方至现场查看的情况及军华置业公司陈述,一审法院确认此项功能奥的斯公司未予实现。其次,从对电梯功能的鉴定结论来看,尚有多项功能与奥的斯公司提供的电梯功能说明不完全一致。在本案审理中,奥的斯公司对未能按约实现的功能已进行多次改善,但仍有能源再生绿色节能、轿厢开、关门保护、梯级绿色安全指示灯、预开门、贵宾司机服务功能、提前开门、关门力矩保护等功能的实现情况不能与功能说明中的描述完全一致。因此可以确认,奥的斯公司提供的产品在功能实现上确存有部分瑕疵。但合同中约定的商场电梯(无机房载货电梯)有关反相指令自动消除、满载直驶、手动盘车、防捣乱保护、防犯罪保护的功能,仅在多层停靠时才需要,若电梯本身只有1至2层时则无需配置。故此部分功能不能视作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关于奥的斯公司提供的产品存有质量瑕疵时的责任承担,军华置业公司基于认为奥的斯公司提交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既在本诉诉请1中要求赔偿,又在奥的斯公司要求支付尾款的反诉诉请1答辩中要求扣除质保金。故一审法院认为军华置业公司的诉请1与其对反诉诉请1的答辩,本质上属于同一请求,应一并处理。双方在合同的11.2条中约定,如果奥的斯公司交付的标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军华置业公司有权要求奥的斯公司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军华置业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相关损失。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有权要求奥的斯公司修理和赔偿损失。合同6.3条第5款又约定,合同总价款3%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标的产品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军华置业公司付清该款项。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合同对于违反质量要求约定了不同责任,既包括支付违约金,又包括扣除质保金。关于3%质保金应否扣除,从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内容可以看出,该款项既有对质量保修的约定,又具有质量保证金的功能。标的产品的质量情况此前已阐述,不再赘述。对于质量保修,根据合同约定,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应在标的产品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标的产品的维修与保养义务。合同履行中,双方虽然签订过免费维保协议,但依据相关会议纪要,可以确认协议签订时,尚不属于真正维保开始。而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实际履行维保义务至2014年9月正式终止,由军华置业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负责维保,故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在履行该部分义务时存有瑕疵,同时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产品也未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关于军华置业公司诉请1主张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电梯功能鉴定结论及实际查明情况,确认军华置业公司提出的未实现功能绝大部分属于在实现功能时与合同中约定的描述不一致,而非功能缺失。由于电梯自安装完毕至本案鉴定时间跨度达5年之久,瑕疵究竟系自始存在,还是使用不当所致的原因已无法确定。同时军华置业公司也仅向第三方泳邦公司支付了30万元,并无其他损失证据提交。故依据合同约定的系争标的全部功能及实际功能瑕疵的程度,综合考虑军华置业公司为修复功能的实际支出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对奥的斯公司在履行该部分义务存有瑕疵所负有的违约责任,军华置业公司主张在应支付奥的斯公司尾款中扣除3%质保金的请求,可予支持。该金额已能够弥补军华置业公司因标的产品功能瑕疵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并覆盖奥的斯公司应承担的质量,故对军华置业公司诉请的两项赔偿款应不予支持。
  2.关于军华置业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根据《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的约定,奥的斯公司及其分公司负有交付及安装标的产品的义务。军华置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包含逾期交付和逾期安装两部分,一审法院根据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的实际交付和安装情况分别予以分析:关于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部分电梯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中“标的产品交付”的约定,军华置业公司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货,并应在交货日期前45日支付该批次部分价款的15%,交货前15日支付该批次部分价款的60%,故军华置业公司应在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货物前支付至该批次价款的75%。但合同履行中,军华置业公司实际的付款金额及时间并未严格按照约定节点进行,故在此情况下,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的交货亦可以作相应顺延。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对超过约定日期交付产品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逾期安装产品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产品的安装工期为70个日历日,以完成全部安装工作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为标准。结合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取得电梯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最早的在2013年6月18日,最迟的在2014年7月25日,可知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实际安装完成日期确已远远超出合同的约定日期。关于逾期原因,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辩称,系因安装阶段许可证逾期、土建预留的孔洞与实际需要相反、积水及各分包商合作问题,调试阶段军华置业公司没有提供正式电源,验收阶段多项土建问题需要整改等原因导致。军华置业公司对此均予以否认,认为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施工许可证按约定应由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自行完成,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证据显示2011年4月25日已取得许可证;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因安装电梯采用的脚手架方案不符合要求被叫停工,造成拖延;相关电源军华置业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提供,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取得第一批检验报告时就是使用临时电源,可以证明有无正式电源并不影响电梯送检;检测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大部分是针对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电梯部分。为证明各自的观点,双方供了施工工程会议纪要及双方函件往来,由此可以确认,电梯安装过程逾期确有积水、预留孔洞等土建原因,也有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原因,因无脚手架资质被暂停等。检测单位的整改内容中既包含土建部分,也有电梯安装本身问题。故对于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不能在7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工作,军华置业公司亦有一定的责任。但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是享有一定声誉的专业电梯厂家,正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在《报价书》中对自身企业的推荐中陈述,拥有全球领先技术和管理体系、并以给用户带来最大使用价值和后续服务为宗旨,其对在安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更丰富、更专业的经验预判,应当在对要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后合理预估安装需要的期间,并对实际安装进度及出现的问题进行更高效的推进及解决。但在本案电梯安装过程中,除客观原因外,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自身存在诸多问题造成逾期过久,故军华置业公司要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可予支持,但对于具体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批次电梯的实际安装逾期情况、对应安装费金额及军华置业公司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为410,000元。
  3.关于军华置业公司要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孔洞封堵费,按照合同约定及审理中双方确认各自应封堵的部位,对于839处双方认可数量的孔洞应由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负责封堵的部分费用由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承担,应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复封堵费用如何承担,军华置业公司认为造成孔洞重复封堵的原因系检查中发现电梯存有问题要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整改,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坚持认为系装地暖所致。依据双方提供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无法得出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所称情况,故该部分费用理应由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承担。但双方对重复封堵的孔洞数量存有争议,且军华置业公司提供的重复封堵相关证据只能证明有重封的必要,不能得出有108个孔洞重新封堵的结论,故具体金额应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应予以认定。关于军华置业公司要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电费,符合合同约定,可予支持,电费金额亦应参照评估价格确定。关于军华置业公司要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图纸复印费用及不锈钢大门套费用,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对此无异议,应予以支持。
  4.关于奥的斯公司要求支付尾款的反诉诉请第一项,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笔增加的配重平衡块费用42,980元及设备损坏费48,628元,系军华置业公司支付的安装费,还是依据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要求支付的配重平衡块和设备损坏费用。关于该争议,2013年6月6日军华置业公司在向奥的斯公司回函中称“关于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承担电梯配重平衡块费用,为加快进度,可由军华置业公司先行承担,再向责任方追偿”,以及在2016年2月24日预备庭审审理中,军华置业公司确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所称的设备损坏费48,628元为军华置业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可以确认该两笔费用并非军华置业公司支付给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的安装费。军华置业公司应将扣除已付款及3%质保金后剩余货款支付给奥的斯公司。
  关于奥的斯公司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反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军华置业公司在标的产品安装完毕并提供全部竣工图纸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7%,实际履行中,至本案审理中资料方才全部提交完毕,故军华置业公司不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奥的斯公司的此项请求应不予支持。
  关于奥的斯公司其余两项额外照管费用及变更增加费用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均不予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奥的斯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奥的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军华置业公司图纸复印费用3,228元;二、奥的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军华置业公司电梯孔洞封堵费用182,433元;三、奥的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军华置业公司电梯安装电费30,614元;四、奥的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军华置业公司门套费用122,320元;五、奥的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军华置业公司违约金410,000元;六、军华置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奥的斯公司欠款743,941元;七、驳回军华置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八、驳回奥的斯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案本诉受理费116,916元,由军华置业公司负担110,563元,奥的斯公司负担6,353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0,388元,由军华置业公司负担4,353元,奥的斯公司负担6,0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奥的斯公司负担,鉴定费127,000元,由军华置业公司负担53,280元,奥的斯公司负担73,72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军华置业公司主张电梯功能缺失的赔偿款以及其委托第三方发生的维修费用是否应予支持;二、军华置业公司主张按照合同金额10%支付逾期违约金12,377,200元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三、军华置业公司主张的孔洞封堵费用及配重平衡块、设备损失费是否应由奥的斯公司承担;四、军华置业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军华置业公司主张因电梯功能缺失的赔偿款共计2,578,357元,系军华置业公司依据未实现的各项功能以电梯台数及估算单价计算得出,其中按照每台电梯每天节约10度电、每度电费0.641元、寿命20年估算,得出住宅电梯(44台)、货梯(5台)应予赔偿的电费损失分别为2,058,892元、233,965元;而轿厢开门保护、关门保护功能、反相指令自动消除功能、自动扶梯梯级绿色安全指示灯等功能均以每项功能的单价为基数进行计算。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对某个问题是否属于标的产品的质量问题有争议,或对标的产品的技术配置、功能、性能等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标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或技术配置、功能、性能等问题,因此,对于系争电梯的功能是否存在缺陷及质量问题,应以鉴定报告为准。一审法院结合审理中双方到现场查看的情况及军华置业公司的陈述,确认五方通话功能奥的斯公司未予实现,从对电梯功能鉴定结论看,尚有多项功能与奥的斯公司提供的电梯功能说明不完全一致。在本案审理中,奥的斯公司对未能按约实现的功能已进行多次改善,但仍有能源再生绿色节能、轿厢开、关门保护、梯级绿色安全指示灯、预开门、贵宾司机服务功能、提前开门、关门力矩保护等功能的实现情况不能与功能说明中的描述完全一致。军华置业公司提出的未实现功能绝大部分属于在实现功能时与合同中约定的描述不一致,而非功能缺失。据此,奥的斯公司提供的产品在功能实现上确存有部分瑕疵,但合同中约定的商场电梯(无机房载货电梯)有关反相指令自动消除、满载直驶、手动盘车、防捣乱保护、防犯罪保护的功能,仅在多层停靠时才需要,若电梯本身只有1至2层时则无需配置,故此部分功能不能视作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关于军华置业公司主张能源再生绿色节能功能未能实现的补偿款,因该功能系采用能源再生驱动技术,将原损耗在制动电阻上的电能通过能源再生变频器反馈回电网,经国家电网公司鉴定电能清洁无污染,可以供其他用电设备使用,因本案中实现功能差异部分并无国家电网公司报告,且相应节能目标在合同中并无具体的量化标准,故军华置业公司要求奥的斯公司赔偿未能实现节能而造成的电费损失,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而对于其他功能的赔偿款,军华置业公司对于每项功能缺失单价的计算标准依据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奥的斯公司在履行该部分义务存有瑕疵所应负的违约责任,军华置业公司主张在其应支付奥的斯公司的尾款中扣除3%质保金的请求,可予支持,该金额已能够弥补军华置业公司因标的产品功能瑕疵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对军华置业公司诉请主张的赔偿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军华置业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根据《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的约定,奥的斯公司及其分公司负有交付及安装标的产品的义务。军华置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中包含逾期交付和逾期安装两部分,关于电梯的交付部分,因军华置业公司实际支付货款的金额及时间并未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故在此情况下,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的交货亦可作相应顺延,且实际交货时间与通知载明的交货时间并未明显迟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对超过约定日期交付产品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相符,本院亦予认同。关于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逾期安装产品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交付产品的安装工期为70个日历日,以完成全部安装工作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为标准;同时,合同约定奥的斯公司及其分公司交付和安装标的产品的进度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每拖延一日,军华置业公司有权要求奥的斯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军华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金额。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取得电梯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最早的在2013年6月18日,最迟的在2014年7月25日,可知实际安装完成日期确已远超出合同约定日期。关于逾期原因,双方各自作出了解释,从双方提供的施工工程会议纪要及函件内容来看,电梯安装过程逾期确有积水、预留孔洞等土建原因,也有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原因,以及因无脚手架资质被暂停等;检测单位的整改内容中既包含土建部分,也有电梯安装本身问题,故对于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不能在7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工作,军华置业公司亦有一定的责任。在本案电梯安装过程中,除客观原因外,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自身存在诸多问题造成逾期过久,故军华置业公司要求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可予支持。对于应承担的违约金具体金额,鉴于军华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包含逾期交付及逾期安装两种违约情形下作出的约定,一审法院在实际发生逾期安装违约的基础上,以合同约定安装费137万元为基数,综合考虑各批次电梯的实际安装逾期情况、对应安装费的金额及是否给军华置业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违约金的金额为410,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军华置业公司主张其委托第三方发生的维修费用131万余元。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7月6日、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15日军华置业公司与泳邦公司先后签订四份电梯维修协议,约定泳邦公司负责就住宅电梯、商场电梯、自动扶梯提供维修服务并确保正常使用。上述四份协议签订后,军华置业公司于2016年1月合计向泳邦公司付款合计300,000元。案外人安邸物业公司于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向泳邦公司共计付款460,694元。军华置业公司主张发生的款项131万余元系因电梯维修发生的维修费,应由军华置业公司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军华置业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向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提出进行维保,而对方明确予以拒绝,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军华置业公司因电梯质量存在问题实际已支付维修费131万余元,而安邸物业公司的付款与本案系争电梯的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关联性,军华置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军华置业公司要求支付电梯维修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配重平衡块费用42,980元、设备损坏费48,628元,军华置业公司认为其已支付的上述两笔费用系电梯安装费,并非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所称的设备损坏费及配重费用。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品的价格和安装费用总价款共计12,377,200元(闭口价),由奥的斯公司包干使用。2013年6月6日军华置业公司在向奥的斯公司的回函中称:“关于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承担电梯配重平衡块费用,为加快进度,可由军华置业公司先行承担,再向责任方追偿”,在2016年2月24日一审法院预备庭审审理中,军华置业公司确认:“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所称的设备损坏费48,628元为军华置业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因此,可以确认该两笔费用并非合同约定的费用,军华置业公司垫付该费用后,应由奥的斯公司承担。综上,军华置业公司应将扣除已付款及3%质保金后的剩余货款支付给奥的斯公司。
  关于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要求军华置业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反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军华置业公司在标的产品安装完毕并提供全部竣工图纸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7%;若奥的斯公司延误完成前述义务的,则军华置业公司付款顺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直至本案审理中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才将相关的资料全部提交完毕,故军华置业公司的付款时间并未与合同的约定不符,其不应承担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军华置业公司及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80元,由上诉人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304元,由上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0,7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马颖裔

审判员:肖光亮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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