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军林机械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
被申请人:上海赫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203A。
法定代表人:任光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军林机械设备厂诉被告上海赫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赫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赫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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