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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军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友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军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柴文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润华。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上海军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友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军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军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计2,662元,由原告上海军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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