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东升,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吴凤英,女,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诉被告吴东升、吴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东升、吴凤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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