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玉芳,女,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申请人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诉被申请人徐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玉芳价值人民币270,367.2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玉芳银行存款270,367.2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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