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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江海支行与上海琴邦汽车用品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农商银行江海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顾雪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琴邦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周德琼。
  原告上海农商银行江海支行与被告上海琴邦汽车用品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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