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涛。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贾涛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495,483.0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76,563.47元及计算至2020年1月18日的利息、费用)。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495,483.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郭 魏
书记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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