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宝虾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杜春浩。
被告:杜春浩,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徐春燕,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上海小宝虾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杜春浩、徐春燕、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诉。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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