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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殷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陈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殷斌。
  被告:殷斌,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何花,女,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港基合作社”)、殷斌、何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被告港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殷斌、被告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港基合作社立即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元;2.判令被告港基合作社立即清偿截止于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80,126.22元,以及自2019年2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殷斌、何花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港基合作社签订《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港基合作社向原告借款250万元,期限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季结息,逾期利息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原告与被告殷斌、何花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函》,约定殷斌、何花为港基合作社上述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外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的95%。2017年9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港基合作社发放了2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港基合作社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依保证合同约定代偿了贷款本金2,375,000元。对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港基合作社、殷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努力归还。
  被告何花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所诉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港基合作社间所签订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港基合作社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其拖欠不付,显属违约,故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殷斌、何花自愿对被告港基合作社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被告何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借款125,000元;
  二、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截止2019年2月12日的逾期利息80,126.22元;
  三、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12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罚息;
  四、被告殷斌、何花对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殷斌、何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计2,189元,由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殷斌、何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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