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恩贡。
被申请人:张恩贡,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金玉眉,女,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张凯,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黄笑笑,女,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上海金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张恩贡、金玉眉、张凯、黄笑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金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张恩贡、金玉眉、张凯、黄笑笑的银行存款23,932,035.4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张恩贡、金玉眉、张凯、黄笑笑的银行存款23,932,035.42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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