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杨兴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文君,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诉被告袁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翔海
书记员: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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