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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与张某某、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某区。
  负责人:张跃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25元,由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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