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钱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涛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永昌。
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被申请人上海涛胜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涛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64,85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涛胜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264,85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涛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兰田路XXX号1-1夹层、2层、3层、4层、5层、6层、7层、8层、903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陈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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