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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范希明、陈淑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希明,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告:陈淑兰,女,195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清源,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芳,女,1958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诉被告范希明、陈淑兰、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琛独任审判。因被告陈芳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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