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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陈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伟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艳,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被告陈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撤回对被告陈红艳的起诉。

审判员:魏  嘉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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