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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与上海树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朱家角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占玲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树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朱家角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隆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何仁,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与被告上海树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朱家角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隆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因被告上海树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隆太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仁实际经营地及居住地不明,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4.72元,减半收取计2,47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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