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王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琦绿,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顾睿,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高强,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顾睿、高强价值人民币4,568,355.3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睿、高强按份共有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彭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及被申请人高强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顾睿、高强按份共有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彭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被申请人高强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戚继敏
书记员:陈 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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