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兴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涛,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平,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被告吴海涛负担。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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