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冕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滨,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智月中。
原告上海冠冕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冠冕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冠冕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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