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涛、马怡沁,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搽(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郑美毓。
原告上海冠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爱搽(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冠发机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冠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胜国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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