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律成,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坚昇,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金花,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媛,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徐高翔,男,200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坚昇、吴金花、高媛、徐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146.5元;二、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暂定1159.11元。本院于2019年2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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