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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收晟油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冠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收晟油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东明。
  原告上海冠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收晟油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冠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8,528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8,52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10日间,原、被告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图纸制造加工产品,合同约定了货款价格且附有报价单,合同价格系根据报价单或微信沟通来确定的;交货期为收到预付款15天交货;付款条件为分两次付款,签订合同后两天内支付30%元定金,在被告工厂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余款(在被告工厂验收合格后,原告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合格后一次性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2018年3月6日,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了价值738,528元的货物,除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外,还有一部分来料加工没有签订合同,以及还存在一些增补部分,除了一张2018年3月6日金额为4,800元的送货单没有被告人员签字,但备注了送货车辆的车牌号外,其余均有被告人员在送货单上予以签收。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738,52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付货款380,000元,尚欠358,52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购销合同、报价单、送货单、微信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其余事实属实。需要说明的是2018年3月6日的金额为156,000元的送货单当时仅备注了送货车辆的车牌号及司机名字,未有被告人员签字,后由被告人员在2018年3月7日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6日金额为4,800元的送货单虽然未有被告签字,但备注了送货车辆的车牌号,且原告亦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送货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原告的供货总金额为738,528元,扣除已付款后,尚欠358,528元。结合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被告最迟应于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系收货后进行当场验收,应于收货后立即支付货款,原告最后的送货日期为2018年3月7日,故应于2018年3月7日前付清货款。本院认为,合同对于验收时间没有约定,应理解为收货的同时对于货物数量及外观瑕疵检验无异议即付款,故本院认定被告未付款项358,528元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逾期支付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且起算时间已主动向后延长了2个月,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收晟油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冠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货款358,528元;
  二、被告上海收晟油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冠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8,52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8元,减半收取3,3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诉讼费5,659元,由被告上海收晟油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朱迪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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