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豪,经理。
被告:海宁市盐官大光明食品厂,住所地浙江省。
经营者:张志相,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安星村大路上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男。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仁华糖果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章宏军,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社居委商业街2付1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品食品有限公司、海宁市盐官大光明食品厂、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仁华糖果批发部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金民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