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达食品糖果厂,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投资人:陈胜康。
被告:台州雅仕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胡文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达食品糖果厂、被告台州雅仕达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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