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意路499号2幢A座5653室。
法定代表人:史卓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文迪,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水湾路52号招商大厦418。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冠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海通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确认被告已支付争议款项,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上海冠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杰
书记员:李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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