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荣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芸,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盛明,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峥嵘,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功德圆丧葬用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经营者:马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峥嵘,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徐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冠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盛明、上海市闸北区功德圆丧葬用品店、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临汾路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9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冠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冠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冠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沈 宸
审判员:徐 庆
书记员:周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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