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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致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索菲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春旭路XXX号帝宝国际大厦1903室。
  法定代表人:谢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冠致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索菲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冠致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707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冠致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80,8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并履行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冠致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价值1,480,8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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