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黎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铁军,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冠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龚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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