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盛建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公路XXX号-728。
法定代表人:王兆礼,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冠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豪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冠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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