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潘 静
书记员:魏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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