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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