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晶匹兹堡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晶匹兹堡汽车玻璃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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