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明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明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叶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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