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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林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燕。
  被告:广州市林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关涛。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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