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沈伟刚。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3.20元,减半收取计631.60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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